拿1970年公约当挡箭牌吓你的?全是想吞你钱的老赖

咱就是说,上个月有个粉丝找我唠糟心事——给泰国的房产中介转了40万首付,现在对方直接失联,跑国内法院立案的时候,对面的代理律师直接甩了份1970年公约的条文,说”所有境外形成的证据必须走公约渠道调取,你那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不算数,排到你取证至少等3年”。

讲真,第一次见有人拿半个世纪前的国际公约当挡箭牌坑人的时候,我愣了三秒。合着现在的老赖都开始啃海牙公约的冷饭了?

你品品,你本来就亏了几十万,对方还掏个你听都没听过的公约吓你,是不是分分钟想认栽算了?

那些拿1970年公约吓你的人,到底在藏什么坑?

首先是故意把公约的适用范围吹得无限大。

1970年公约说白了就是海牙成员国之间互相帮忙调取境外官方证据的规则——注意,是官方持有的、你自己拿不到的证据,才需要走这个流程。

那坑在哪?

对面会故意把“需要境外官方配合调取的证据”和“你自己手里已经攥着的证据”混为一谈。

比如你自己存的和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你自己的银行转账凭证、你自己录的销售直播回放、你自己截的对方朋友圈宣传图,这些全是你自己持有的材料,根本不需要走什么公约流程。

别信。

都是套路。

海牙1970年取证公约适用范围对比示意图
海牙1970年取证公约适用范围对比示意图

好,下一个坑:故意拿流程慢当幌子拖时间。

走公约流程的取证速度确实不快,毕竟是两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来回递材料,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这是实话。

但人家故意不说前提——只有需要调取境外工商档案、境外房产登记信息、境外警方出具的证明这种你自己根本拿不到的材料,才会触发这个慢流程。

他们就是拿这个当幌子,拖到你诉讼时效(就是过期不候,别指望法律给你续杯)过了,到时候你想告都立不上案,钱自然就被他们白吞了。

这还没完,第三个坑:故意混淆管辖规则。

很多跨境的诈骗团伙、中介公司,注册地全在境外,他们就会跟你扯“你要告得飞过来我们国家告,走1970年公约才能把传票传到我手上”。

坑在哪?

只要他在国内有实际经营痕迹——比如在国内开了抖音号直播卖房、在国内租了写字楼开推介会、甚至是找了国内的第三方公司帮他收首付,国内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你根本不用大老远飞出去告。

碰到拿1970年公约吓唬你的,直接掏这几个反击牌

重点来了,别一听到国际公约就腿软,你手里的牌比你想的多。

首先你得搞明白:只有当证据存放在境外的官方机构手里,而且你自己完全拿不到的时候,才需要走1970年公约的取证流程。

什么意思?比如你要查那个泰国中介在当地的公司注册信息,自己上当地的工商网站查不到,那才需要申请法院走公约渠道,找泰国的官方部门帮忙调档案。

司法协助(就是两个国家的官方互相帮忙递材料,不是你自己瞎跑找黄牛的那种)这个流程确实麻烦,但跟你自己手里的半毛钱关系没有。

第一招,直接怼回去:”我提交的全是我自己留存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不属于需要境外官方调取的证据,别拿公约当挡箭牌”。

第二招,要是碰到法院的窗口工作人员没接触过涉外案子,被对方忽悠了,说你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你就直接提一句:”根据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自己留存的电子证据,只要能核对真实性,不需要办理境外公证认证(就是花大几百块找境外使馆给你盖章证明这纸是真的),更不需要走1970年公约的取证流程”。

哦对,各地口径可能不一样,要是碰到特殊情况,以当地法院的要求为准。

普通人跨境维权证据留存清单实拍
普通人跨境维权证据留存清单实拍

今天就能做的3件事,别等老赖跑了才后悔

今天就能做的3件事,别等老赖跑了才后悔
今天就能做的3件事,别等老赖跑了才后悔

别等事情闹到法院了才手忙脚乱找证据,现在就能动起来。

先干嘛:

第一,把你手里所有和对方相关的材料全导出来备份——微信聊天记录要导出完整的带转账记录的版本,别只截个图;对方的直播回放、宣传海报、朋友圈截图,全存到本地硬盘,别只存在手机里,万一哪天手机丢了或者账号被封,你啥证据都没了。

第二,直接跑一趟你住所地的法院立案窗口,问一句你这个案子有没有管辖权,别听对方瞎扯要去境外告。

再干嘛:

要是案子真的需要走公约流程调取境外证据,你也别慌,直接跟法院说,你自己能提供的证据先全部提交,需要调取的部分可以申请法院走流程,但是法院不能因为要等境外取证就不给你立案。

别干嘛:

第一,别对方一掏1970年公约吓你,你就直接撤诉认栽,那你转出去的钱真的就打了水漂。

第二,别傻乎乎的为了凑所谓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据”,花几万块找所谓的“跨境取证机构”,那些机构90%都是赚信息差的,你自己手里的证据够用的话,根本不需要花这个冤枉钱。

上次有个粉丝就是被对方说要走公约,差点花2万块找所谓的涉外公证代办,结果自己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当庭给法官看了对方的收款账户、承诺交房的记录,法院直接认了,连公证都没要。

讲到底,1970年公约本来就是个给普通人维权搭梯子的工具,不是给老赖当挡箭牌的盾牌。

很多人拿它吓唬你,本质就是吃定了你听不懂法、嫌麻烦、不想跟他耗。

金额要是不大,算下来跑法院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比能要回来的钱还多,止损就止损,别硬扛。

真要命就花钱问律师,比瞎折腾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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