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4 03:51:01 分类:未分类
别以为水下文物离做工程、做文旅、做水下打捞服务的人很远。
很多人踩坑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碰的东西,已经踩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红线。
不是只有捞了古董才叫违法。
哪怕你是正常做河道清淤、跨江管线铺设、海底风电安装,只要施工范围内碰到了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遗存,而你没有提前完成勘探报备流程,之前签的合同、拿到的预付款、搭进去的前期投入,全可能打折扣。
水下文物保护范围划定官方公示牌实拍
你以为的“常规项目”,可能从立项那天就埋了雷
很多做工程的朋友聊起这个话题第一反应是,我就是按图施工,文物的事跟我有啥关系?
关系大了。
按照现行的保护规则,我国内水、领海范围内,凡是1911年以前的水下遗存,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就算你施工的时候是无意间碰到,不是故意盗捞,只要你没提前查清楚项目范围的文物分布、没按要求完成前置的勘探程序,一旦施工过程中挖出疑似文物,整个项目就得立刻停工配合调查。
这时候你回头看当初签的施工合同,八成找不到对应的责任划分条款。
毕竟谁签合同的时候都觉得“哪有那么巧的事”。
省了。
漏了。
等真的出事了,甲方说这是施工方进场前没做好尽调要担责,施工方说这是甲方提供的项目地勘报告没提文物情况要担责,扯来扯去耽误的工期、堆在现场的设备、付出去的人员工资,全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你品品。
水下工程施工前文物勘探作业现场
别拿“口头默许”当通行证,规则的边界比你想的硬
还有一类做文旅项目的老板,总觉得我跟当地的相关部门打过招呼,跟村委签了租地协议,就可以放心投钱搞水下潜点、沉船主题观光了。
太天真。
所有涉及水下文物的活动,必须拿到的是正式的、盖有公章的行政许可,不是酒桌上的承诺,不是熟人牵线的“没问题你先干着”,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口头默许。
之前跑调查的时候碰到过一个开潜水俱乐部的老板,投了两百多万在某片海域做潜点,刚接了第一批学员,就被查出潜点下方有尚未登记的水下文物遗存,整个项目直接被叫停。他当初跟村委签的合同里,连“项目范围内不存在未披露的文物遗存”的承诺条款都没有,最后前期投入的设备、租的场地,连个追责的适格主体都找不到。
很多合作方谈项目的时候,最爱拍胸脯的一句话就是“手续我全搞定,你只管投钱做运营”。
等你把钱砸进去,买完设备、修完接待中心,最后正式的勘探许可、运营许可批不下来,他一句“审批流程卡了我也没办法”,你连反驳的依据都没有。
更不要觉得“我只是做运营,文物又不是我挖的,跟我有啥关系”。
按照规则,如果你在运营过程中,放任游客下水触碰、捞取水下沉存,哪怕你没拿一件东西,也要承担对应的监管失责责任。
没有例外。
不要抱侥幸。
签约前花十分钟做这三件事,能避开90%的无妄损失
第一,自己查,不要听合作方说。
花十分钟去查官方公开的水下文物保护范围名录,把项目的坐标点输进去,看是不是落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区、或者尚未完成文物勘探的待普查区域内。如果在范围内,不管合作方说的多天花乱坠,没拿到正式的勘探许可之前,一分钱都不要投。
第二,把三个刚性条款写进合同,别嫌麻烦。
一是要求合作方书面承诺项目范围内不存在未披露的水下文物遗存,如果因为未披露的文物问题导致项目停工、被叫停,合作方要按你实际投入的比例赔付损失;二是写清楚如果施工/运营过程中发现疑似水下文物,对应的报备责任、流程、延误损失的承担主体,别模糊成“双方协商解决”——真出事的时候,协商等于谁都不想担责;三是明确如果因为文物相关审批无法通过,你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要全额退还。
第三,自己留好所有证据。
所有和合作方关于项目合规性的沟通记录、官方公示文件的截图、进场前的勘探作业记录,全部自己存一份,不要把所有合规材料都交给合作方保管。
证据在自己手里。
你才有谈判的底气。
水下文物的保护规则,从来不是只盯着故意盗捞的人。
它防的,就是那些觉得“我运气没那么差”、签合同的时候连条款都懒得逐字看、把所有合规责任都甩给合作方的人。
别偷懒。
你是自己利益的第一责任人。
法律从来不是等你损失了几百万之后,帮你把钱追回来的救命稻草。
它是你在进场之前,就用来划清楚责任边界的那把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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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水下文物关联项目签约前,藏在合规链条里的三层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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