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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4 20:23:37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问题所做出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释法】

首先,对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其次,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房产归属的情况并非等同于最后的产权归属,需要综合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论,并非一以概之。

二、对于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尚无统一的意见,故对此问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三、最高院法官观点: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实际生活中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只是一个裁判归则,最终还是要结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个案情况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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