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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已同居男女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03 10:56:23

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彩礼退还发生的纠纷,民事案由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本人实践中处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特别是2015年以来,已经同居的男女,在短期同居后,又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的案件,明显有上升趋势。

一、产生该类案件的原因

随着近年来彩礼数额的大幅攀升,彩礼已经失去了其本意,过去几千元、一万元的彩礼已经没有了,在本辖区审理的案件中,彩礼数额在5万元以上。据本人调查,在夏邑、虞城,彩礼数额比这还要多,对订婚后短暂同居的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男方认为花钱较多,因而提起诉讼,引发此类案件的出现。

二、该类案件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男女双方订婚后,双方即一起外出务工,且在外租房同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发生矛盾而引起解除婚约。这其中必然发生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此种情形又分为男方提出解除与女方提出解除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男女双方订婚后,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是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仪式,女方收受了彩礼,举行结婚仪式当日亦陪送了嫁妆及钱物。双方生活时间不长,因家庭矛盾分开生活,男方提出退还彩礼,女方答辩称不是婚约财产纠纷,应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

三、处理的意见

对本文列举的第一种情形中,无论谁提出的解除婚约,都应查明退婚的原因。如男方过错较大可以判决少返还,甚至不返还,女方过错较大则应判决返还比例较大,但亦不可判决全部返还。对其同居期间的钱物往来,因同居时间不长,数额不会太大,双方都很难说清,法庭也查不清,可不予处理。

对本文列举的第二种情形,专业人士更趋向于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对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是男方过错,造成不能共同生活,应在判决女方少返还或者不返还的前提下,对陪送的嫁妆一并处理,返还给女方,案由应变更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应再以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对女方过错造成的不能共同生活,也应变更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对陪送的嫁妆判决归女方所有,但判决女方返还财产的比例相应增大。

总之,作为基层法院的彩礼案件,会随着数额的增多而案件逐年增多,情况也不尽相同。就审判实践中的一点个人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方法写出来与大家商榷,以期对本人以后的工作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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