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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办理协议离婚有效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28 21:35:29

今天,广州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打来的咨询电话。原来,他与女方于半年前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正在怀孕。现孩子生下来后,女方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并以1、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双方的离婚是男方最先提出。由此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女方的要求,这位男士当然不想认可,但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予以反驳。

对此,广州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理由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原因在于:

1、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不能仅做字面上理解,需要透过字面真正理解立法本意。该法条中有个例外规定,即“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段文字至少说明,如果怀孕期间的女方提出离婚则可以离婚。而协议离婚是一种反复协商,男女双方都要充分表达自己离婚意愿与离婚条件并最终达成离婚协议的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双方反复协商,一方提出离婚要约,另一方修改对方的要约后再提出自己的离婚反要约,并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男女双方均反复表达了自己的离婚要求,所以,谁最先提出的这个问题已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2、我们还可以假设一下:如果上面女方的理由成立,那么双方的离婚行为则会应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甚至连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此时,如果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那么后来的婚姻登记效力又该如何认定?由于前一个离婚婚姻关系仍存在而无效吗?如果一方或双方不仅已再婚,而且又生育了子女,那么再婚所生子女也由婚生子女变为非婚生子女了吗?由此导致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民事行为的相对性、对案外人的保护原则何在?

综上,广州离婚律师认为:那种认为在协议离婚时由于男方最先提出离婚要求而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应从立法本意而非字面进行机械理解。很明显,立法本意应为该规定仅应适用于起诉离婚,而非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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